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永健为专利号201010232783.8“尿素[14C] 胶囊及其微量分装方法”排序第一位的发明人
在有关专利号为 201010232783.8、专利名称为“尿素[14C]胶囊及其微量分装方法”的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如下事实情况:
本案中,原告马永健作为负责人对《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新药证书、生产(制剂及药盒部分)项目进行申报,《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新药证书、生产的申报资料》详细记载了尿素[14C]胶囊的配制步骤、处方依据,上述内容与涉案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在工艺步骤、具体参数如无水乙醇的使用、胶囊填充量的控制、放射性活度的范围以及紫外线消毒等方面高度吻合。结合被告黄晋杰、第三人郭春生、沈桂富、沈澄、海得威公司均认可马永健在涉案专利技术形成中的贡献并同意增加列马永健为发明人等情形,本院认定马永健在涉案专利的发明过程中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人定义的规定,即马永健属于对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同时,在确定发明人顺序时,通常依据的是发明人在涉案专利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原告马永健作为《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新药证书、生产(制剂及药盒部分)项目的负责人、申报者,在尿素[14C]呼气试验药盒新药证书、生产项目中处于主持者地位,在涉案技术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奖给项目碳[14C]-尿素呼气试验药盒研制及中试生产的获奖人员中马永健列第一等情形,本院认为马永健满足在本案专利发明人中列第一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 年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专利号为 201010232783.8、专利名称为“尿素[14C]胶囊及其微量分装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原告马永健与被告黄晋杰、第三人郭春生、沈桂富、沈澄,并且原告马永健应列为排序第一位的发明人。